拍賣服務
第一節 總則
一、景薰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執行業務,均依據以下條款及每次拍賣時各拍賣型錄之特別訂定條款。
二、本條款所指之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之。 本拍賣會以新台幣結算。本公司同意以新台幣以外之其他外幣結算,惟請依當日匯率核實計算折合等值之新台幣。 本拍賣會中,提供匯率轉換顯示螢幕供競投者參考。其匯率係依拍賣日前一營業日台灣銀行公告之卅天遠期匯率計算。然而 競投仍以新台幣進行。匯率轉換顯示螢幕所示之相關資訊,其準確度可能出現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誤差。競投者因依賴匯率 轉換顯示螢幕資訊參與競投而導致蒙受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三、競標者之定義
(一)喊價行為者皆視為競標者,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經確認者得指定代理人為喊價行為。
(二)拍賣官得以低於底價的金額開始拍賣,並有權代賣家以連續競標或以回應其他競標者的競價而競標的方式,繼續競投 到底價的金額,拍賣官毋須特別表示其為代替賣家競投。在任何情況下拍賣官不會代表賣家作出等同或高於底價之出價。
(三)如準買家以電話參與競投,本公司將盡適當之努力聯絡競投者,使其能以電話參與競投,但在不可抗力情況之下,如 未能聯絡,本公司對賣家或任何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四)競標者應於拍賣開始前填具登記表,並提供身份證明。並經本公司核對身份證明後始得進行喊價。
(五)喊價過程若有爭議時,依拍賣主持人之意思解決之,競標者不得異議。
四、型錄閱讀 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任意轉載型錄圖檔。 競標者應於拍賣前詳閱拍賣型錄及第四節有關型錄之規定,自行瞭解並參考其他資訊以判斷拍賣物與型錄說明之差異。
五、特定名詞之定義,規定於第卅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