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買方
六、拍賣進行中喊價最高經拍定之競標者稱為買方。
七、登記競投 未曾於景薰樓競投或託售拍賣品的準買家,須備:
(一)個人:政府發出附有相片的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現居住址證明(如身分證明文件未有顯示現居住 址),可出示公用事業帳單或銀行結單等證明文件。
(二)公司:註冊登記證書
(三)財務狀況證明:可為近期銀行結單或銀行開立證明書。
登記代表未曾於景薰樓競投或託售拍賣品者為競投者,除須備本身的身分證明文件外,尚須備其所代表競投一方之身分證明 文件,以及該方簽發之授權書。
準買家須於拍賣開始前至少30分鐘辦理登記手續並索取競投號碼牌。取得號碼牌後請妥善保管並為持該號碼牌所為之行為 及所生費用負全部責任。
八、買方佣金 買方應支付本公司佣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拍定價少於或等於新台幣(以下同)貳仟萬元時,為拍定價之20%。
(二)拍定價高於新台幣貳仟萬元者,貳仟萬以內之部分為20%,超過貳仟萬元之部份12%計算。
(三)買方同意本公司,亦可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向賣方收取佣金。
九、付款方式
(一)拍定之買方應立即提供姓名、地址及往來銀行等相關資料予以本公司。但從未與本公司往來者,應於拍賣日前與本公 司約定付款及交付拍定物方式。
(二)除另有約定外,買方應於拍定後七個工作天內付清總價款。 買方如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支付,因此所致之任何外匯費用;包括銀行收費與兌換貨幣之規費及匯差等,皆由買方負 擔。
十、約定付款 買方得於拍賣前與本公司另行約定付款條件。
十一、給付順序 買方給付之任何款項,本公司得自由選擇優先抵充之應付項目,而不受買方及其代理人指示之限制。
十二、拍定物之交付 買方非於拍賣過程全程結束後並付清應付總價款前,不得請求交付拍賣物。但依第九條規定另行約定付款條件者,得於付 清約定之一部份價款,並依中華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登記為附條件買賣後,先取得拍定物之佔有,於付清全部價款後取得 所有權。登記所需費用由買方自行負擔。
十三、拍定物交付之費用
(一)拍定物交付所生之費用,由買方負擔。
(二)買家應支付景薰樓之所得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稅或服務稅或其他加值稅(不論是由香港或其他地區所徵收)。如 有任何此等稅項適用,買家需依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此等稅款。 凡進口藝術品由買方在台取貨者,買方依規需另繳交『落槌價』之百分之五(加值)營業稅。若拍品係於中華民國 境外交付買方,並由景薰樓處理運輸等相關事宜,買方則無需負擔該筆稅費,惟買方若欲於中華民國境外取貨,應 於拍賣後三個工作天內通知本公司(上述進口藝術品為目錄內有*符號標示者)。
(三)依第九條付款者,買方最遲應在拍定日後七個工作天內取走拍定物,否則應負擔任何本公司所為之搬運、保存及保 險費用,不得異議。
(四)付運及運送保險:付運所需費用概由買方支付。已購物品將於下述狀況儘快送出:買方繳足該拍賣品之款項全部結清、 取得買方之書面付運指示,任何出口認可證以及其他可能需要之許可證或證書。
十四、危險負擔 拍定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方承受,縱本公司應買方之要求代為包裝或處理拍定物亦同。但逾拍定日後七個工 作日仍未取走者,自該七個工作日屆滿後其利益及危險亦由買方承受負擔。
十五、違約條款 違反本節規定者,本公司得以拍賣人或經賣方授權之代理人身份,任意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方法請求賠償:
(一)對違約之買方提起賠償訴訟。
(二)對違約之買方,解除其於本次或他次拍賣之交易。
(三)將原拍定物於公開或非公開之拍賣中,再予出售。再次出售之拍定價,若較原「應付總價款」於扣除已付款部份 加上再出售費用後之金額低,其差額應由違約之買方負擔;若再出售之拍定價額較高,則超出部份歸於賣方所有。
(四)再次出售前拍定物之搬運、保存及保險,均依本公司選擇之方式處理理,其有關費用應由違約之買方負擔。
(五)尚未付清之「應付總價款」餘額,應自拍定日後五個工作日屆滿時起至支付日止,按每月2%之利率計息。
(六)留置買方於本次或他次拍賣之拍定物,至「應付總價款」付清後才由買方領回。
(七)拒絕接受違約之買方或其代理人,於未來拍賣方之喊價,或於接受其喊價前,先取得與本公司約定之押金。
(八)違約之買方若對本公司有任何已到期或未到期之應收拍賣所得,應以之抵償其「應付總價款及其他費用」,不足之 部份並對其交由本公司保管之任何物品設定質權。
(九)對違約之買方提起賠償訴訟並要求買方賠償該次拍賣會所拍得標地物之落搥價百分之三十違約金及其違約所遭受的 一切損失及該次訴訟之全數開支。
十六、本公司取得所有權 前項情形,買方於拍定日後二十一日內仍未付款者,若本公司願意付款,則拍定物之所有權於本公司將拍賣所得,匯予賣 方時取得所有權。
十七、拍定物為膺品之處置 買方於本公司將拍賣所得匯予賣方前,如認定拍賣物系膺品,得於拍定日後二十一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發出通 知後十四日內將與拍賣時保持同一狀況之拍定物退回本公司,經本公司認定確有買方所述之情形時,買方得解除本件交 易,本公司並無條件退還買方已支付之任何款項,然買方不得再請求其他賠償。
十八、買方注意事項 依中華民國法律所規定,超過百年歷史藝術品,是禁止出口的。本委託單所生之爭議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如因而涉訟雙方 合意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轄法院。